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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开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开封市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0-02-03 0
      1. 主题词
      2.  
      3. 有效性
      4. 有效 
      5. 发文文号
      6. 汴人社〔2011〕25号 
      7. 成文时间
      8. 2011-03-17 
      9. 发文机构
      10.  
      11. 发文时间
      12. 2020-02-03
      13. 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开封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开封市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开封市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此件主动公开)

        开封市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根据《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郑银发〔2008〕230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妇女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民银行="" 全国妇联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财办金〔2009〕119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贷款对象、额度与期限

        第一条 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对象为:合法经营和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吸纳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农民工、未就业妇女等,达到规定要求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按照人均10万元确定贷款额度,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条 贷款的期限不超过2年。与职工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可申请两次1年期贷款

        第四条 对已经通过贷款扶持,且按时归还贷款的企业,可随其带动就业人数的增加,继续给予贷款扶持

        第二章  贷款申请程序与办理时限

        第五条 贷款按照企业自愿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资格认定、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 自愿申请:企业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和证件。

        第七条 资格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申请后对企业相关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资格认定意见。

        第八条 承诺担保:担保机构在通过资格认定的企业提出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诚信情况、经营前景、反担保情况等进行调查,认为有还款能力的为其办理担保手续。

        第九条 发放贷款:企业与经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经办银行在十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第三章  贷款资格认定

        第十条 企业申请贷款,当年须新招用下列人员达到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失业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二)转业退役军人。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三)大中专毕业生。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等毕业后2年以内的毕业证书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四)残疾人。残疾证明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五)农民工。农业户口的户籍证明;

        (六)未就业妇女。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村委(或居委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第十一条 企业的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2003〕143号)进行认定。对于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招用职工的,可作为担保对象,但不享受利息补贴

        第十二条 企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认定,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实体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用工认定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税务登记副本;

        (四)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人员有效证明;

        (五)职工花名册(分列为企业原有职工花名册和企业新吸纳人员花名册并加盖企业印章);

        (六)企业当年与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七)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八)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申请后,对企业贷款资格进行审核,重点核实下列事项: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规定的享受政策支持的失业人员;企业新招用的失业人员占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企业是否与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书;企业为新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第十四条 经核实符合贷款资格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认定证明》作为企业办理贷款的依据。

        第四章  贷款发放与回收

        第十五条 企业向担保机构提出担保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认定证明》和《开封市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机构代码证书、企业法人证书;

        (三)企业贷款卡;

        (四)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五)企业近期财务报表(近六个月的月报表);(六)企业情况介绍、借款用途及还款计划说明;(七)企业正在履行中的经营合同;(八)担保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担保机构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财务状况和财务报表真实性进行审计。审计发现企业弄虚作假的,否决其担保申请,列入永久不良信用记录,并在两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的担保申请。审计合格的,担保机构开展调查工作,认为有还款能力的,批准企业贷款申请。

        第十七条 经办银行接到企业提交的经担保机构批准同意的《申请书》后,及时审核、发放贷款。并做好贷后管理、跟踪回访、到期催收、逾期追偿等工作。

        第十八条 贷款到期前一个月,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提醒企业按期还款。贷款到期后不能回收的,由担保机构承担损失,经办银行应配合担保机构开展追偿工作,确保资金全部收回,

        第十九条 担保机构在每季度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企业贷款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经费补助与贷款利率

        第二十条鼓励经办银行自主调查,独立承担风险。对于经办银行在贷款发放之前向担保机构书面承诺独立承担风险、明确贷款逾期独立清收不扣划担保机构担保基金的,由担保机构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用于补充基层经办银行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一条 经办银行新发放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对于经办银行在贷款发放之前向担保机构承诺独立承担风险的,可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市场化贷款利率.

        第二十二条 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六章  贷款利息补贴

        第二十三条 企业如期归还贷款,且在贷款期间能够自觉遵守各项劳动法规,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财政部门申请利息补贴。企业在贷款期间与新招用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能够及时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补招职工,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可的,可申请利息补贴。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贴息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其额度在省级有关文件规定的贷款额度以内的,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同级财政各负担一半。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贴息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其额度超出省级有关文件规定的贷款额度,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二十六条 企业向财政部门申请利息补贴,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 《认定证明》、《申请书》;

        (二)借款合同、贷款发放凭证、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经办银行印鉴);

        (三) 《开封市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利息补贴审批表》(见附件2);

        (四)企业当年新招用职工领取工资证明和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贷款期间日常用工审核证明》;

        (六) 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企业申请利息补贴,在经办银行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担保机构汇总按月向财政部门申报,资金到位后及时拨付企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明确事项,按照《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细则发布之日前已发放尚未到期的贷款,未申请利息补贴的,适用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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