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规范和促进劳务派遣事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提升就业服务供给能力,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促进劳务派遣事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1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和促进劳务派遣事业健康发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化改革,服务发展
(一)强化劳务派遣工作。劳务派道是随着市场经济日益成熟以及用工制度改革深度推进而衍生出的一种新兴行业,对于激发人力资源社会活力,推进实现更高质量就业具有重要作用。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和促进劳务派遣事业发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需要,更好发挥劳务派遣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监管,促进劳务派遣事业健康发展。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放管服”改革既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又是一场重塑政府和市场关系、刀刃向内的自身改革,对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市场秩序、更好服务群众意义重大。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围绕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和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遗行政许可,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为高质量发展和高质量就业提供源头活水。
二、完善制度,落实责任
(三)完善许可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按照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地和管理权限,建立分级负责的行政许可制度。市、县及祥符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同级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进行行政许可,办理其变更许可、延续许可、经营情况报告核验、注销许可等事项。市辖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实施。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由子公司向工商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工商注册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全面落实《全省就业创业业务经办规程和办事流程(试行)》,压实工作责任,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条件,严格办结时限和事后监管,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坚决杜绝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中存在应批未批、只批不管、懒政怠政、失职渎职等行为。对具备条件、申请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不得相互扯皮推诿,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企业的申请。
(五)做好现有市局审批劳务派遣单位管理。本《通知》实施后,已经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许可(或备案)的劳务派遣单位,有效期内的变更、年度核验和注销等事项,继续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3年有效期届满后,按照工商注册登记地相应移交至所在县及祥符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由当地许可机关办理行政许可延续及其它相应许可和管理工作。
三、纳入事项、一网通办
(六)纳入一网通办事项。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衔接,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一网通办”目录,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借助“互联网+就业创业”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一网通办”,真正让群众“只跑一次”,努力提升服务效能和劳务派遣单位满意度。各县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利用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手段,最大限度减少证明类材料,凡通过系统内能查阅到的证明材料和相关部门共享的材料不得作为“办理要件”要求服务对象提供。
(七)严格许可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申请设立劳务派遣公司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严格按照申请设立劳务派遣公司业务规程明确的办理要件、办事流程,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同时,按照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变更、劳务派遣单位延续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报告等规程,做好劳务派遣单位变更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注册资本,设立分公司,延续行政许可和年度报告。
(八)强化许可管理。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行政许可日常工作台账及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受理、准予、变更、延续等各个环节法律文书使用和相关材料的立卷归档。按照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双公示”要求,及时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信用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行政许可备案制度,各县及祥符区每季度次月10日前将本地上季度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情况(含存续、新设立、变更、延续等行政许可情况)及劳务派遣情况(派遣的企业、员工数量等)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加强监管、规范发展
(九)加强服务和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审批、谁管理”原则,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协同监管的工作机制,强化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服务和监管。劳务派遣许可部门、劳动监察、劳动关系、社保经办机构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大对劳务派遣企业的日常巡视和联合执法,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落实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制度,督促派遣单位及时为派遣员工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和参保缴费手续,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指导用工单位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规章制度,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时间为次年3月31日前。
(十)加强信息化管理工作。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互联网+就业创业”信息系统劳务派遣子系统,实现劳务派遣单位的日常管理,不断提高劳务派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指导劳务派遣单位免费使用信息系统,实现派遣员工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方面的高效管理,并适时向许可机关报送相关数据。对未通过信息系统报送派遣情况的劳务派遣单位,许可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作为行政许可年度核验的重要依据。
(十一)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行政部门监督管理、行业协会约束规范、企业主体自律发展的模式。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倡导建立劳务派遣行业协会,引导劳务派遣单位在服务标准、规范经营、信用评价、权益维护等环节加强行业自律,提升人力资源管理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促进劳务派遣事业健康发展。努力培育和发展一批劳务派遣龙头企业及经营示范单位。探索建立劳务派遣资质信用考评体系,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定期公布信用等级情况。将劳务派遣不良信用单位列入重点监督范围,限期整改,维护劳务派遣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五、加强领导,提升能力
(十二)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明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审批监管职能,落实责任主体和承办机构,配足经办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劳务派遣工作责任明确到位、制度建设到位、监管落实到位。
(十三)提高服务能力。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干部职工的业务培训,帮助工作人员特别是窗口经办人员熟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市局加强对县、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工作指导,通过完善政策措施、编写业务指南、开展业务培训、组织学习观摩等形式,加强对一线服务窗口人员的培训,全面提升行政许可服务水平和能力。
(十四)加强工作衔接。各县区要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推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依法有序、公平公正、优质高效开展。要认真梳理分析新时期劳务派遣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前制定工作预案,积极研究解决办法。
(十五)本《通知》由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8年10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