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开封市委组织部 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开封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更好地促进吸引和聚集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通知》(豫人社事业〔201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开封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开封市委组织部 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0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开封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我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需求,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通知》(豫人社事业〔2015〕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已进行岗位设置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岗位。
事业单位相应常设岗位有空缺的,不得申请特设岗位。
第二章 设置条件和数量等级
第四条 特设岗位不受本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一般在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设置,主要设置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设置级别根据岗位需要和拟聘用人选的职务或资格确定。
第五条 特设岗位的任职条件不应低于本单位相应常设岗位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特设岗位实行总量控制,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经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5%。
第七条 用人单位无相应空缺岗位,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一)承担国家、省或我市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二)引进有突出贡献的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学术技术称号的高层次人才;
(三)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关特设岗位具体规定的;
(四)使用人才专项编制引进人才的;
(五)市属及以下事业单位引进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在原单位已聘用人员的;
(六)引进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急需紧缺专业人员的;
(七)其他确需设置的。
第三章 设置程序
第八条 特设岗位按照下列程序设置:
(一)用人单位提出申请,重点写明设置理由,填写《开封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备案表》(见附件),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管理权限备案,具体按《关于印发〈开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汴办〔2010〕44号)第35条规定办理;
(三)特设专业技术二级岗位需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九条 经备案聘用的特设岗位人员,根据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由事业单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执行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统一政策,纳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数据库。
第四章 人员聘用、考核及待遇
第十条 特设岗位人员聘用应当符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等有关规定,实行职业资格准入的岗位,其基本任职条件应当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特设岗位人员的考核管理制度。专门成立由相关专家和部门人员组成的考核评议委员会,以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工作标准等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内容,对特设岗位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工资、岗位以及续订、解除聘用合同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特设岗位实行聘期管理。除承担国家、省和我市重大研究项目(课题)外,特设岗位人员一般聘用不超过两个聘期。
第十三条 聘用在特设岗位上的人员的工资待遇,按所聘岗位及等级确定。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可实行年薪制、项目工资、协议工资等灵活分配方式。
特设岗位上的聘用人员转入其他岗位等级后,其聘用时间合并计算。
第五章 岗位核销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特设岗位核销。
(一)特设岗位人员聘期届满,聘用合同终止,与本单位的人事关系终止。
(二)特设岗位人员聘用期间,本单位相应常设岗位出现空缺,除特设岗位人员提出不转聘该空缺岗位的,事业单位要按照规定程序将特设岗位人员转聘至该空缺岗位,变更聘用合同。
以上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报请核销特设岗位。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特设岗位人员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和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以及其他违纪违法情节的,应及时取消聘用资格,核销特设岗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事业单位要发挥主体职责作用,将特设岗位的设置使用工作作为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从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出发,合理设置和使用特设岗位,充分调动特设岗位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