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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开封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2-03 0
      1. 主题词
      2.  
      3. 有效性
      4. 有效 
      5. 发文文号
      6. 汴人社〔2016〕122号 
      7. 成文时间
      8. 2016-06-22 
      9. 发文机构
      10.  
      11. 发文时间
      12. 2020-02-03
      13. 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开封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汴办201044号)等规定,参考《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事业2014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开封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办法》(汴人社2012137号)进行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开封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622

        (此件主动公开)

         


        开封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和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加强全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汴办〔2010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并经核准设有专业技术四级岗位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

        第四条  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数量原则上按上年末全市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的30%确定,各事业单位有符合拟聘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条件人员的,三级岗位设置数量原则上在本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的30%以内确定。

        第五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申报,严格控制在岗位结构比例规定的岗位数量内。事业单位因正高级岗位总量限制,只核准设置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未核准设置专业技术三级及以上等级岗位的,原核准设置的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保持相应稳定;但确有符合条件经申报按规定核准聘用到专业技术三级及以上等级岗位的,原核准的专业技术四级岗位的数量按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相应减少。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中拥有聘用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满1年,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次在合格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单位可申报设置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一)国家“973”计划项目参与人(个人排名前三);

        (二)国家“863”计划重点(重大)项目参与人(个人排名前三);

        (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负责人;

        (四)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

        (五)国家级软科学重大项目第一主持人;

        (六)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七)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社会科学、教学成果三等奖及以上获得者(三等奖须个人排名前三);

        (八)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九)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十)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十一)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十二)河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河南科技功臣;

        (十三)“811”青年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十四)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

        (十五)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十六)行业内国家级业务评比或竞赛最高奖项的获得者(仅限第一完成人);

        (十七)获得其他同等奖项和荣誉的,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可。

        第七条  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中拥有聘用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满6年,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须同时能够体现其业绩成果;或者聘用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满3年,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中的两项者,须同时满足至少有一项能够体现其业绩成果,单位可申报设置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一)国家“973”计划项目子专题主持人(个人排名前五名);

        (二)国家“863”计划重点(重大)项目参与人;

        (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参与人;

        (四)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主持人(个人排名前五名);

        (五)国家软科学重大项目主持人(个人排名前五名);

        (六)享受河南省人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七)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

        (八)河南省优秀专家;

        (九)河南省学术技术带头人;

        (十)河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十一)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

        (十二)省级青年科技奖获得者;

        (十三)河南省劳动模范、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省部级先进工作者;

        (十四)省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获得者;

        (十五)部、省级重点项目、课题参与人(个人排名前三名);

        (十六)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获得者;

        (十七)河南省人民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及以上获得者(三等奖须个人排名前三);

        (十八)河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三等奖及以上获得者(三等奖须个人排名前三);

        (十九)中华医学会省级二级及以上专业学会副主委;

        (二十)全省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

        (二十一)行业内省部级业务评比或竞赛最高奖项的获得者(仅限第一完成人);

        (二十二)其他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业内公认的拔尖人才;

        (二十三)获得其他同等奖项和荣誉的,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可。

        第八条  所获奖项及称号与所申报专业技术岗位相一致。同一成果获得不同层次奖项的,按所获最高层次奖项计算,不重复计算。

        第九条  以上所获奖项及称号均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通过时间之后取得,方可有效。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是基本条件,各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但不得低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申报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凡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申请设置专业技术三级岗位,需填写《开封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申报表》,并结合申报条件对申请拟聘到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员资格进行审查。

        (二)初审。市属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整理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区)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将相关材料整理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核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设置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情况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进行核准。

        第十二条  申报设置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申请报告一份,内容主要包括本单位(本系统)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总数,符合条件人员情况、申报设置数量等;

        (二)《开封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申报表》一式三份;

        (三)申报材料(符合条件人员的成果、获奖、受聘年限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和主管部门公章);

        (四)符合条件人员主要业绩材料一份(1500字以内)。

        第四章  聘用管理

        第十三条  依照按岗聘用、竞聘上岗、合同管理的原则,现聘用在专业技术主系列四级岗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可申报竞聘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由事业单位与竞聘到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一般为35年。

        第十四条  加强对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人员的考核。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内容及办法按有关规定及聘用合同的约定进行,考核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聘用实行动态管理,强化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的使用。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基本依据,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可予以续聘;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低聘或解聘。聘用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五章

        第十六条  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推荐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选,原则上从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人员中产生。

        第十七条  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高度重视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申报和管理工作,要严格政策、稳步实施,坚持优中选优的原则,精心组织实施。对违反政策规定的,严格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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