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权力清单
行政许可(4项)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科室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时限要求 | 收费情况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1 | 劳务派遣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 法人和其它组织(在各级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 | 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3年 | 15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2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单位或个人 | 职业能力建设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3年 | 90个工作日 | 4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3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2.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法人 | 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5年 | 2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4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企业 | 劳动关系科 | 企业非标准工时行政许可决定书,1年 | 20日 | 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