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责任清单
行政许可(4项)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审批要件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单位)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 | 劳务派遣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 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新注册成立公司提供验资报告,成立一年以上的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报告,实缴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5.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有偿使用经营场所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和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经营场所一般应为商业用房,使用面积应达到120平方米); 6. 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清单及信息管理系统截屏; 7.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及协议、合同样本(管理制度应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样本包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拟与派遣劳动者签定的合同样本); 8.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名单(持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或职业介绍资格证书人员需提供身份证、资格证书、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等)。 | 申请 | 申请单位应按照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材料;按照许可权限,向许可机关提出许可申请。 | 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 | 15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受理 | 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 ||||||||
核查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受理后,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 ||||||||
决定 |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现场核查无误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
事后监督 | 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
2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1.申办报告原件一份,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单位办学应出具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原件二份。 4.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资金以外的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复印件一份。 5.学校章程、拟办民办培训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拟任校长、财会人员、职工的身份、学历、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份。 6.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份。 7.开展相应职业(工种)培训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教材提供目录及编者)。 8.适合用作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自有场地的民办培训学校,提交场地产权证明。租借场地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及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9.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 受理 | 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 职业能力建设科 | 90个工作日 | 4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审查 | 对材料进行初审,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决定 | 对办理申请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告知理由。 | ||||||||
送达 | 制作许可文书并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 ||||||||
事后监督 | 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
3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2.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1、开封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办申请表; 2、开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机构名称、资金规模、人员状况、服务场所、办公设施、业务范围、工作规划、预期规模和效益等)和实施方案;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5、办公和服务场所房屋所有、租赁合同等(服务场所面积不低于50㎡); 6、法定代表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7、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身份、学历、职业资格证明(省辖市级3名以上、县级2名以上);工作人员情况统计表;(注:职业资格指人力资源管理、职业指导或人才中介服务方面); 8、办公设施、设备清单。 | 受理 | 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 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 | 2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审查 | 对材料进行初审,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决定 | 对办理申请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告知理由。 | ||||||||
送达 | 制作许可文书并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 ||||||||
事后监督 | 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
4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1、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1份; 2、申请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法人登记证明及复印件; 4、工会组织的意见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5、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部门及岗位; 6、单位职工花名册; | 受理 | 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 劳动关系科 | 20日 | 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审查 | 对材料进行初审,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决定 | 对办理申请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告知理由。 | ||||||||
送达 | 制作许可文书并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 ||||||||
事后监督 | 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