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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封市人事争议仲裁员守则(试行)

        2008-09-27 0
      1. 主题词
      2.  
      3. 有效性
      4.  
      5. 发文文号
      6.  
      7. 成文时间
      8. 2008-09-27 
      9. 发文机构
      10.  
      11. 发文时间
      12. 2008-09-27
      13. 汴人裁办〔2004〕2号


          


        关于印发《开封市人事争议仲裁员守则


        (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事局、仲裁办:


        为了规范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加强仲裁员队伍的管理,现将《开封市人事争议仲裁员守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县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开封市人事争议仲裁员守则(试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开封市人事争议仲裁员守则(试行)


         


        为加强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规范人事仲裁行为,确保人事争议得到公正、及时的解决和人事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切实维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一、坚持原则,秉公办案。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循国家法律和人事政策法规,认真执行《河南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开封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和《开封市人事争议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等仲裁配套制度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独立、认真地审理案件。


        二、服从仲裁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安排,不得无故推拖、拒绝。如确因工作或其他原因,不能受理交办案件的,应及时向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说明情况,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作出准否决定。


        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熟练掌握仲裁程序和庭审方法,讲求办案效率;对受理的案件,及时审理并作出裁决,在规定的期限内尽快结案。


        四、遵守纪律,按时到庭,不得随意因个人事由影响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


        五、在仲裁活动中,应完全保持独立、公正、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员应当及时向仲裁委员会说明,并主动请求回避:


        (一)是人事争议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人事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人事争议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的;


        (四)引起当事人提出回避的其他情形的。


        七、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不得接受当事人、代理人吃请、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开庭前不得擅自接触任何一方当事人、代理人。在调解过程中,需与一方当事人、代理人进行调解工作时,应在仲裁庭的主持下或者征得仲裁庭的同意,需由书记员当场笔录调解内容,并在仲裁委员会办公地点或仲裁庭指定地点进行。


        八、仲裁员接受案件后应认真审阅和分析案件材料对有关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开庭前,在首席仲裁员的主持下,研究和拟定调解方案、开庭仲裁方案(重点是确定仲裁庭调查提纲),开庭后,根据拟定的方案,核实证据,查清事实,明确责任,提出调解或裁决意见。


        九、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应当客观、公正、耐心地听取当事人、代理人的陈述及辩论意见,语言规范、准确,避免随意性和倾向性。在事实未查清前,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直接参与质证,介入双方争论。


        十、仲裁员在开庭时,应注意仪容、仪表,服装整洁,举止文明。


        十一、调解或开庭审理结束后,仲裁员应当及时评议,并认真制作调解书、裁决书。调解书、裁决书文稿应当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负责草拟,也可由首席仲裁员指定的其他仲裁员草拟。


        十二、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不得私自向外界或当事人透露案件涉及的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向当事人透露仲裁庭合议情况或其他不宜公开的事项。


        十三、仲裁员应当严格遵守人事仲裁有关规章制度和本守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有权将其除名、解聘或建议有关部门查处。


        (一)隐瞒应当回避的事实;


        (二)聘期内无正当理由二次拒绝接受仲裁委员会指派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审理案件的;


        (四)任职期间,私自会见当事人,接受当事人吃请、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的;


        (五)案件审理中有违仲裁员的公正立场,多次出现偏袒倾向的;


        (六)向当事人透露本人看法或仲裁庭合议情况的;


        (七)因个人原因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仲裁程序上造成重大失误或因其他个人行为给仲裁委员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


        (九)其他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情形。


        十四、仲裁员可以适时向仲裁委员会或其办公室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十五、仲裁员应当加强人事政策和法律法规业务学习,按时参加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举办的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熟悉和掌据人事政策及有关的法律规章,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办案能力。


        十六、本守则由开封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  人事     仲裁     守则       通知             


        抄 送:省仲裁办、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开封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2004年1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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