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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争议当事人选荐仲裁庭组庭人员试行办法

        2008-09-27 0
      1. 主题词
      2.  
      3. 有效性
      4.  
      5. 发文文号
      6.  
      7. 成文时间
      8. 2008-09-27 
      9. 发文机构
      10.  
      11. 发文时间
      12. 2008-09-27
      13.     为了进一步健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坚持以人为本,营造和谐、科学、规范的工作氛围,确保人事争议案件的审理及时、公开、公平、合理,切实维护人事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仲裁结果的执行力度,妥善处理人事争议,根据《开封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选荐组庭人员适用范围


        人事争议当事人选荐组庭人员适用于由3名以上(含3名)仲裁员组庭并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独任仲裁员并按简单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二、选荐组庭人员的程序和方法


        (一)按普通程序组庭审理的案件,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其他仲裁员可由人事争议当事人在本级仲裁委员会聘任的仲裁员中选荐。由3名仲裁员组庭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可各选荐1—2名;由5名仲裁员组庭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可各选荐2—3名………(特殊案件可按组庭人数依次类推选荐)。


        (二)经审查并立案的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本办法的,仲裁机构送达当事人《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时,同时送达《人事争议当事人选荐仲裁庭组成人员选荐表》(以下简称《选荐表》、详见附件1),并告知选荐的相关事宜。


        (三)适用选荐组庭审理案件的人事争议当事人,在仲裁庭组庭前有选荐或放弃选荐仲裁员的权利。愿意选荐仲裁员的当事人,应在本级仲裁委员会聘任的仲裁员中选荐,并按《选荐表》要求填写意见后,于接到《选荐表》5日内提交仲裁机构;放弃选荐权利的争议当事人,可在相关栏目内填写意见后,于接到《选荐表》5日内提交仲裁机构。


        在规定期间内,未能按时向仲裁机构提交《选荐表》的,视为自动放弃选荐权利。


        (四)仲裁机构收到《选荐表》后,将拟定组庭的人选于3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如无异议的,由仲裁委员会审定组庭人员;如对方当事人有异议或放弃选荐权力的,由仲裁委员会确定组庭人员。


        (五)开庭审理前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所选荐的仲裁员符合回避规定应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应及时提交回避申请,由仲裁委员会确定组庭人员。


        (六)开庭审理时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按开庭审理的规定处理。


        三、选荐的有关要求


        (一)为了保证人事争议仲裁庭的公正性、严肃性,避免发生应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形,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当事人选荐组庭仲裁员时,不得选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员参加组庭:


        1、是本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争议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3、与本争议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二)被选荐的仲裁员,符合回避规定的,应主动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回避,由仲裁机构向当事人作出解释并由仲裁委员会重新确定组庭人员;应回避而没有提出回避的仲裁员经查实后,仲裁委员会视其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并确定新的组庭人员。


        (三)被选荐组庭的仲裁员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必须遵循及时、公正、合理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秉公办案,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履行《开封市人事争议仲裁员守则(试行)》规定的义务,严格遵守处理人事争议的各项规定和工作制度,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违法审理案件。


        四、仲裁当事人监督方式


        为了保证仲裁审理活动公开、公正、公平,仲裁员应接受当事人对案件审理情况的监督。仲裁机构在送达当事人《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时一并将《人事争议仲裁员执法审理情况监督卡》(详见附件2)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案件审理终结时,按规定填写后可交本案仲裁员、纪检监察室或投入监督卡意见箱。


        五、本办法由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六、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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