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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转发《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2008-03-29 0
      1. 主题词
      2.  
      3. 有效性
      4.  
      5. 发文文号
      6.  
      7. 成文时间
      8. 2008-03-29 
      9. 发文机构
      10.  
      11. 发文时间
      12. 2008-03-29
      13. 关于转发《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汴人[2007]95号


         


        各县(区)人事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伤人员护理费审批及发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于8月25日前到市人事局对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重新进行审批。新审批的护理费从7月开始执行。没有重新审批的从下个月暂停发放原审批的护理费。


        二、办理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审批手续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审批表一式四份。


        2、原因公致残伤人员护理费审批表。


        3、伤残证或经市医务鉴定委员会(或按当时规定部门)审批的因公致残等级鉴定表。


        4、信息U盘(用于下发数据)。


        附件: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开封市人事局   开封市财政局


         


        二00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河南省人事厅  河南省财政厅  文件


         


        豫人退[2007]1号


         


        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事局、财政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市(县)人事(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近来,不少单位反映,我省民政部门于2005年提高了伤残军人护理费标准,高于机关事业单位现行的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要求做相应调整。基于职工增加工资和社会人员收入提高等因素,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适当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因公致残后,按民政部《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民[1989]优字18号)评定为特等残疾的,每月发给480元护理费;评定为一等残疾饮食起居需要护理的,每月发给380元护理费;因公致残没有评定残疾等级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每月发给280元护理费。对于参照《公伤保险条例》评定伤残等级且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按480元发给护理费;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按380元发给护理费,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按280元发给护理费。


        离退休干部中因公致残人员,其离休干部护理费与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可按其中较高的标准执行。


        二、审批程序。由原单位填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审批表》一式4份,随同残疾证书或县(含县)以上医务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证明,报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省直单位报省人事厅审批。


        三、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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