汴人[2007]94号
各县(区)人事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退[2007]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及发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于8月25日前到市人事局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重新进行审批。新标准从7月开始执行。没有重新审批的从下个月暂停发放原审批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二、目前市区(五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
三、亡故人员参加工作时期界定:1927年至1937年7月6日间,为土地革命时期,此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叫老红军;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间为抗日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为解放战争时期。
四、各单位对照文件认真审查、研究。办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一式四份。
2、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
3、能够证明遗属符合文件要求的相关材料,如户口本、学生证、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或鉴定材料、经主管部门认可的上个月单位工资发放表、办事处(乡)出具的无经济收入证明等。
附件: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开封市人事局 开封市财政局
二00七年八月九日
河南省人事厅 河南省财政厅 文件
豫人退[2007]2号
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事局、财政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市(县)人事(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生活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和城乡低保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一些地方反映现行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求对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去世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适当修订调整。为了更好地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后其遗属的基本生活,现将修订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生活困难的补助对象,必须是由亡故者生前主要负责供养且无固定收入的遗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父(包括扶养亡故者长大的扶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包括抚养亡故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