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镇新增就业实名登记信息采集费补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明确了城镇新增就业实名登记信息采集费补助发放对象。包括:用人单位、乡镇(街道)就业信息采集机构、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且办理工商登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明确了城镇新增就业实名登记信息采集费补助发放范围。补助用于以上机构在新增就业实名登记过程中,信息采集时所产生费用的支出,不得用于与新增就业实名登记信息采集工作无关的项目。
(三)明确了城镇新增就业实名登记信息采集费补助标准。城镇新增就业实名登记机构采集到新就业人员信息后,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成功录入河南省“互联网+就业创业”信息系统的,可申请实名登记信息采集费补助。补助金额按各机构收集的经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确属真实完整有效的信息数据数量核发,补助标准为每条信息20元。
(四)明确了城镇新增就业实名登记信息采集费补助申报流程。申请信息采集费补助须填写《城镇新增就业实名登记信息采集费补助申请表》和《城镇新增就业实名登记信息采集费补助明细表》,提供新就业佐证辅助材料报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时将补助申请表录入“互联网+就业创业”信息系统。
(五)要求城镇新增就业实名登记信息采集费补助要严格审查。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系统比对、查验资料等手段进行审核,确保新就业人员信息真实准确。县区财政部门核准后,按季度及时将城镇新增就业实名登记信息采集费补助拨付至相应机构银行基本账户。对于同一新就业人员,本年度全省范围内只能申请一次实名登记信息采集费补助。已被其他机构作为本区域新就业人员信息录入并确认进入系统的,不得重复申请。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信息采集费补助发放台账,完善责任追查机制,保证补助资金安全高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