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开封市财政局
关于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单位发放失业保险应急稳岗
返还补贴的实施方案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8〕41号)和河南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豫政〔2018〕41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19〕18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对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给予特殊帮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稳岗返还补贴(以下简称应急补贴)是指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满1年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调查失业率5.5%的企业。存在历史欠费的暂时性困难企业,在补缴失业保险欠费(含滞纳金)后可以申请享受应急稳岗返还政策。
第三条 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低于24个月的统筹地区方可实行特殊帮扶政策。基金滚存结余达不到规定的条件时,停止本项政策执行。
第四条 应急补贴标准按“按6个月的当地月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标准执行。我市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360元/人月,补贴标准为8160元。
第五条 企业申请应急补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企业连续亏损在三年以内;
(二)企业2018年度利润比2017年度下降30%以上;
(三)经开封市政府认定为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
第六条 享受应急补贴政策的企业应做出在一定期限内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承诺,一般不少于6个月,未能履行承诺的,按照有关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本办法所指裁员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违法违纪被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调出、退休、死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企业申请应急补贴,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失业保险应急稳岗返还补贴申请表(附件1);
(二)向税务部门申报的年度财务报表;
(三)当地政府认定的暂时性困难企业名单;
(四)不裁员或少裁员承诺书。
第八条 应急补贴资金用途由企业确定,可优先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第九条 市人社局抽调相关科室人员参加成立“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稳岗返还补贴领导小组”,专门负责预审全市企业申报的应急稳岗返还补贴。市社保局抽调相关科室人员成立“开封市应急稳岗返还补贴联审小组”,专门负责受理、初审市本级企业申报的应急稳岗返还补贴,负责汇总各县区上报的应急稳岗补贴。各区社保局应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受理和初审本区参保企业申报的应急稳岗返还补贴。各县(含祥符区)社保局、失业所应联合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受理和初审本县参保企业申报的应急稳岗返还补贴。
第十条 应急补贴按以下程序进行申请、预审、审核、审批和拨付:
(一)申请
企业备齐上述材料后,按参保所在地分别报送报市社保局失业保险科、区社保局、县失业保险所。
(二)受理及初审
市社保局失业保险科、区社保局、县失业保险收到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对于材料齐全的,提交本级联审会。提出初审意见。县区的汇总后,报市社保局失业保险科。
失业保险科按单个补贴金额500万以上和以下的分别填制《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应急稳岗返还补贴情况表》(附件2)
(三)预审
市社保局失业保险科将填制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应急稳岗返还补贴情况表》及企业申报材料及时报开封市人社局应急稳岗返还补贴领导小组进行预审。
(四)公示
对经开封市人社局应急稳岗返还补贴领导小组预审通过后的,在人社局网站上公示。
(五)审核、审批与资金拨付
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单个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要报开封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后由市财政局拨付。同时报省人社厅和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只能申领一次应急补贴,且不能与稳岗补贴同时享受。
第十二条 应急补贴资金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从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
第十三条 加强监督管理。对冒领骗取企业按规定在相关诚信网站上公布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加强资金运用内部监管,防范道德风险和廉洁风险。畅通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区要通过社会媒体和网络渠道进行正面宣传,张贴、发放宣传材料,主动深入企业开展政策解读,使更多的企业了解政策内容,熟悉办事程序,方便快捷地享受政策。
第十五条 应急补贴政策执行到2019年底。
附件:失业保险应急稳岗返还补贴申请表
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应急稳岗返还补贴情况表
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开 封 市 财 政 局
2019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