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开封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
征缴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房屋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各相关单位:
现将《开封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征缴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开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开封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征缴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保费)的征缴,规范拨付与使用,避免或减少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的流失,维护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人〔1996〕512号)、《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统一管理的通知》(建人〔1997〕301号),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通知》(豫建设标〔2008〕5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社保费主要是指国家现行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在我市市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活动的施工企业。
第三条 凡在我市市区内所有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建设等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含外埠),不分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均应执行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社保费的征缴管理工作,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对象,实行统一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缴、统一向施工企业拨付、调剂的原则。
第五条 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政府重点项目办公室)共同组建开封市建设工程社保费征缴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社保办),负责本市市区内建设工程社保费的征缴、拨付、调剂、数据统计、财务报表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社保费按照国家现行工程预算取费规定,计入工程总造价,在标底、报价中单独列项,不参加招标竞争。
第二章 社保费的计取与缴纳
第七条 社保办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规定的社保费标准向建设单位计取,即:按中标综合工日×7.48元。建设单位不再向建筑业企业支付本项目社保费,建筑业企业也不再向建设单位计取本项目社保费。
第八条 一个项目应缴纳社保费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者,在办理施工许可之前,应一次性缴纳完毕;一个项目应缴纳社保费在300万元以上者,可分两次缴纳,但第一次必须缴纳300万元;剩余部分可延期至自开工之日起180日内缴纳完毕。
第九条 社保费的征缴使用“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由社保办开设专户暂存并按规定每年分四次向建筑业企业及其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拨付。社保费专款专用,所得利息计入风险积累金和上解调剂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条 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社保费是工程造价成本的组成部分,不计征税费。
第十一条 按规定缴纳社保费的建设单位,可凭社保办出具加盖公章和经办人签字的收费通知单到住房建设行政部门(重点项目到重点项目办公室)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按规定缴纳社保费、未经社保办出具收费通知单的建设单位,住房建设行政部门(重点项目办公室)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社保费的拨付与使用
第十二条 社保费总额的55%作为社保费的基本部分,用于为参加该项目工程建设的相对稳定人员缴纳社保费和清偿以往所欠社保费;30%作为社保费的补充部分,用于为参加该项目工程建设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10%作为风险积累金和上解调剂金;5%作为管理服务费。
第十三条 凡在我市市区内依法经营、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建筑业企业(含外埠企业),其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已按规定向社保办足额缴纳了社保费的,该建筑业企业可向社保办申请拨付社保费的基本部分,社保办审核并提出拨付意见报人社局批准后,方可拨付给该建筑业企业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该建筑业企业也可向社保办申请拨付社保费的补充部分,社保办审核后,须报经人社局、住建局、发改委(重点办)联席会议集体研究批准后,方可拨付给该建筑业企业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凡我市市区内足额缴纳社保费的工程项目,承接该项目的建筑业企业可向社保办申请拨付社保费的基本部分和补充部分,须提供以下资料: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
②企业法人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法人委托他人的,按委托程序办理);
③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各1份);
④施工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
⑤社保办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社保费的调剂金主要帮助本市建筑业企业(不含外埠企业)解决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因历史包袱过重导致资金严重不足或遇有特殊情况影响建筑业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解决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社保费负担不平衡问题。
建筑业企业申请拨付调剂金,须向建筑业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市人社部门审批,经批准后,由社保办将调剂金拨付给社保经办机构以弥补该企业社保费。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社保费的征缴、拨付和风险积累金、上解调剂金的调剂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建筑业企业获得社保费和调剂金后的使用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 凡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申请办理社保费拨付事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社保办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行。原开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开封市建设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统一征收建设工程养老和失业保险费的通知》(汴劳社〔2005〕88号)和原开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封市建设委员会、开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开封市国土资源局联合下发的《开封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细则》(汴劳社〔2009〕15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