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抽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事项 类别 | 检查 方式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次 | 实施层级 | 责任处室、单位 |
1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十五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1.是否符合设立条件;2.经营情况和人力资源服务活动情况;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5% | 1次/年 |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局劳动保障监察科、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 |
2 | 技工院校监督检查 | 《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劳动部令第9号)第二条、第三条。 | 技工院校 | 1.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情况;2.日常办学情况;3.助学金、免学费等资助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30% | 2次/年 |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
3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二十四条;《河南省职业能力培训条例》第三十四条;《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职业〔2010〕14号)。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 1.职业鉴定工作人员配备情况;2.是否具有与鉴定活动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备设施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3.职业技能鉴定活动依法开展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20% | 1次/年 |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
4 | 民办培训机构及其培训活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至五十一条;《河南省职业能力培训条例》第三十四条;《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8〕89号 )。 | 民办培训机构 | 1.职业培训活动依法开展情况;2.日常办学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20% | 1次/年 |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
5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监督检查 | 《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 | 1.是否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2.是否按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进行考核、登记和检查;3.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是否存在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情形。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0% | 1次/年 |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局 |
6 | 劳务派遣业务和派遣用工情况监督检查 |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六条;《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七条;《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 |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 | 1.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情况;2.是否具备相应条件;3.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报告情况;4.依法开展劳务派遣情况;5.用工单位依法用工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5% | 根据工作需要或1次/年 |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局就业促进办 |
7 |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 企业 | 1.工作时间执行情况;2.考勤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3.工资分配制度和支付情况;4.工作岗位和工时安排等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0% | 根据工作需要或1次/年 |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局劳动关系科 |
8 | 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监督检查 |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六条;《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七条;《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 | 用人单位 | 1.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2.集体协商、签订活动开展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0% | 根据工作需要或1次/年 |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局劳动关系科 |
9 | 企业年金方案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 《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第36号)第二十九条。 | 报备企业年金方案的企业 | 企业年金方案的制定、内容及执行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0% | 1次/年 |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科 |
10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 用人单位 | 1.内部劳动保障制度制定情况;2.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遵守情况;4.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遵守情况;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遵守情况;6.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7.社会保险登记情况;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5% | 根据工作需要或1次/年 |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局劳动保障监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