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开封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开封市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汴人社〔2020〕71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规范开封市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申报和管理,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豫政〔2015〕59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人社〔2017〕77号)和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开封市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开 封 市 财 政 局
2020年5月27日
开封市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豫政〔2015〕59号)精神,推进大众创业,激发社会活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开封市大众创业扶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补助资金的拨付工作。
第三条 项目评审工作坚持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通过项目扶持,带动就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申报的项目。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材料
第五条 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及工商注册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
(二)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注册成立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五年以内的首次创办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三)项目在吸纳就业、科技含量、潜在经济社会效益、发展前景、创新性等某一方面或多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四)符合我市产业政策方向,互联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行业创业项目优先;
(五)创业团队优秀,项目法人为自主创业人员,包括:大中专学生(含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以及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离岗创业人员及失业人员等;
(六)吸纳3人(含3人)以上就业;
(七)同等条件下,创业地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或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的项目优先;
(八)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较为健全的财务规章制度;
(九)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十)有较好的创业发展计划和市场前景;
(十一)公司注册手续完善,有独立的对公账号;
(十二)已经享受过大众创业扶持项目、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和返乡下乡助力脱贫攻坚优秀项目等省人社厅创业扶持政策的项目不能再次申报。
申报10万元项目除符合(一)至(十二)项条件,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吸纳就业人数5人以上(含5人);
2.企业年营业收入基本达到小微企业标准;
3.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等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申报项目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开封市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申报表》;
(二)《项目发展计划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产品或服务、市场前景分析、企业优势分析、创业团队及股权结构、项目经营进展情况(包括员工人数、总资产、销售量、利润等)、发展规划、扶持资金拟使用方向等部分,不得缺项;
(三)项目法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大中专学生提供毕业证或学生证复印件,退役军人提供退役证明复印件,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登记证》显示失业状况页面的复印件,离岗创业人员提供与原单位签订的协议复印件,返乡下乡创业人员中是大中专业毕业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离岗创业人员提供与上述人员同样的材料,属于返乡创业农民工的提供在乡镇或农村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项目法人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五)专利证书或行政许可证书及相关专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如果没有此类证书可不提供);
(六)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截图电子版(图片清晰可见);
(七)吸纳贫困人员就业的项目,提供贫困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扶贫手册》复印件等相关证明;
(八)项目经营场所视频(8分钟以内电子版);
(九)企业最近六个月银行流水单;
(十)公司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申报10万元项目除提供(一)至(十)项材料,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8分钟以内的项目介绍PPT,主要包括《项目发展计划书》要求的内容(仅提供电子版);
2.项目最近4个季度的税务报表;
3.最近六个月的工资发放表、缴纳社会保险凭证,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5人以上)。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拟申报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准备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审核管理。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管理本辖区的申报项目。
(三)县(区)核查。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辖区内所有申报项目进行筛选,并进行实地核查,实名填写实地核查表,确保申报项目真实可靠。
(四)县(区)公示。县(区)在收到本辖区的所有申报材料后,与当地的社保、医保等数据信息系统进行人员比对,将拟上报的项目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五)材料报送。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项目申报纸质资料、县(区)公示截图及《开封市大众创业扶持项目汇总表》一并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创业孵化园区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项目材料。
第四章 评审认定
第八条 项目评审程序:
(一)评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初评,提出初评意见。对已经通过初评且申报资金10万元的项目进行面评,项目负责人进行项目路演和现场答辩,专家现场评判,初步确定扶持资金。
(二)数据比对。项目评审汇总后,把申报的项目人员信息与市社保大数据进行比对,筛选掉不合规项目。
(三)公示。评审初步确定的项目在开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评定。经公示通过的项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认定后,按规定程序申请拨付项目扶持资金。
第九条 评审淘汰机制:
建立项目评审淘汰机制,贯穿项目评审认定全程,申报项目因经营管理不善,在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信用等方面出现较大问题,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及时予以淘汰,不予以拨付资金。
第五章 扶持方式
第十条 项目扶持方式
(一)资金扶持:对通过评定的项目给予2-10万元的财政扶持资金。符合条件的市级大众创业扶持项目,可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大众创业扶持项目,被评为省级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的,由省给予2-15万项目补助。
(二)导师辅导:对有发展潜力的项目配备开封市大众创业导师,实行“一对一”或“一对多”创业帮扶指导。
(三)跟踪服务:依托河南省大众创业导师团,为重点项目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孵化、项目融资和政策咨询交流等跟踪服务。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金拨付申请,将大众创业扶持资金拨付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拨付至各项目单位。
第六章 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本辖区内获得资金扶持的项目连续两年进行跟踪了解,适时掌握企业发展情况,及时为需要扶持的项目提供后续服务。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信用记录制度,把申报资料不实、提供虚假信息的项目和申报人列入黑名单,取消其申报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对套取、挪用、挤占创业扶持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除收回补助资金外,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