汴办[2006]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完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规范事业单位用人行为,加强聘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人〔2002〕59号)和中共开封市委办公室、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开封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汴办〔2003〕36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我市各级各部门所管理的事业单位,都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用人机制,建立起单位用人自主、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础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条 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的用人制度。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聘)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
第五条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应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以达到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有利于形成激励竞争机制,有利于事业发展的目的。
第六条 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应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和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章 完善公开招聘制度
第七条 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必须规范用人行为,防止用人上的随意性和不正之风。
事业单位出现空缺岗位,除上级任命领导干部、政策性安置人员以及单位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特殊岗位的人才外,要坚持“凡聘必考”的原则,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第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必须在省、市下达的人事人才计划内进行。要按照“有编制、有岗位、有计划”的要求,在政府人事部门指导监督下进行,不得突破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九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采取定期招聘的方式,每年8月份进行。
第十一条 招聘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聘用计划。聘用单位拟聘人员应于当年的3月底前,按有关规定到人事计划部门申报聘用计划;人事部门根据人事宏观管理调控目标和年度增人计划进行核查,核准后下达聘用计划并核发增人计划卡。
(二)建立聘用工作组织。聘用工作组织由招聘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三)制定招聘方案。招聘方案由招聘单位制定,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县或区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四)组织招聘。招聘工作按照发布招聘广告、组织报名、审查资格、组织测试、体检考核、拟聘公示、择优聘用、办理受聘手续、签订聘用合同、合同鉴证等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对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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