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事项名称 |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受理机构 | 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联系方式 | 0371-23666927 |
受理条件 | 经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合法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
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方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09]493号)。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方法> |
申办条件 | (一)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市场竞争中由于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员工;4、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综合计算周期内延长工作时间的最高限额分别为:以周为周期的,不得超过15小时;以月为周期的,不得超过36小时;以季度为周期的,不得超过108小时;以年为周期的,不得超过360小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每日最长工作时间(含正常工作时间和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 |
材料明细 | 1、《行政许可申请表》;2、《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①企业基本情况,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拟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及职工人数;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理由及以周、月、季、年为综合计算周期的理由;③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办法和延长工作时间工资计算及支付的具体办法以及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措施等;④上年度本单位工时制度执行情况,加班加点工资支付情况。)3、企业营业执照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法人登记证明及复印件;4、工会组织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或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职)位涉及人员联名签署的意见。5、职工(代表)大会关于部分岗(职)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议(内容:时间、地点、记录人、会议应到人数、会议实到人数、决议具体内容。并附参会人员同意决议签名);6、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部门及岗位;7、单位职工花名册;8、工资发放册(含加班费发放表);9、企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10、有毒有害岗位应当提交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11、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制订的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实施方案;12、其他需要提供的证件或材料。 |
办理流程 | 企业上报材料→材料审查→现场调查(与职工座谈)→批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