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降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等政策要求,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13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17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豫人社办〔2019〕36号)文件要求,自2019年5月1日起,将我市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19%降至16%。
二、2019年5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政策延长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将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长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三、2019年5月1日起,规范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办法,统一为参保单位以其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
四、2019年5、6两月,按照2017年河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106元从新核定缴费基数。原申报基数低于2464元(60%)按2464元核定缴费基数下限;原基数高于12318元(300%)降至12318元核定缴费基数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