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封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各民主党派市委意见建议
的通知》的反馈意见函
开封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开封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各民主党派市委意见建议的通知》已收悉,根据省、市政府关于医保扶贫工作有关规定及要求,我局将意见建议反馈如下:
一、关于“建议我市实现贫困人口疾病核查精准化,实施动态管理机制”问题
自2017年1月1日开展医保扶贫工作以来,我局严格按照各级扶贫部门提供的贫困人员名单建立贫困人员信息数据库,统一在医保结算系统设立贫困人口身份标识,方便开展医保报销工作;已与扶贫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畅通贫困人员的准入与退出,确保扶贫对象应保尽保。
二、关于“建议筑牢‘四保障一兜底’的医疗保障体系,积极实行各项优惠政策”及“实行健康兜底保障” 问题
我局承担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其中:扶贫对象所发生的意外伤害相关住院医疗费用按医保政策规定可纳入医保报销范围;2017年,尉氏县、杞县、通许县、祥符区、龙亭区分别建立了“贫困人口健康脱贫再保险”制度,各县区政府与中原农业保险公司签订了“贫困人口健康脱贫再保险”服务合同,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建立起第四重医疗兜底保障。“贫困人口健康脱贫再保险”按人均60元/年的标准筹集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分别按40%、60%的比例分担,不需个人缴纳费用,进一步提高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保待遇水平。
三、关于“建议适度扩大医保报销范围”问题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保扶贫工作的紧急通知》(豫人社明电〔2017〕32号)要求,2018年,我市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保障病种扩大到15种以上,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的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低于85%。
四、关于“建议降低医保补偿门槛”及“提高医保补偿比例”问题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中“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由住院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的要求,市政府制定下发了《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汴政办〔2016〕166号),文中已对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及报销比例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局根据省、市政府要求予以贯彻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后,较原新农合住院起付线有所降低,如:原新农合市级三级、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分别为1500元、10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后,分别降低到900元、600元;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均有所提高。
五、关于“建议强化大病保险保障”问题
我市建立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参保居民因患大病花费高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报销后可以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个人负担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超过1.5万元以上,可按规定再给予报销,其中:1.5万元—5万元(含5万元)部分报销50%;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报销60%;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0%;年度最高报销封顶线为40万元。参保居民个人缴纳任何费用。
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减轻贫困人口就医负担,我市建立了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困难群众住院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费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的,可以继续享受大病补充保险政策报销:3000—5000元(含5000元)部分按30%报销;5000-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按40%报销;10000—15000元(含15000元)部分按50%报销;15000—50000元(含50000元)部分按80%报销;50000元以上部分按90%报销,不设封顶线,不需困难群众个人缴纳任何参保费用。
通过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制度,有效缓解了贫困人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进一步减轻了贫困人员就医负担。
201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