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劳动用工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用工单位: 根据《中共开封市委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汴发〔2008〕12号)精神,经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我市企业实行劳动用工优惠政策,现将优惠政策的内容和申拨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企业用工优惠政策的内容 对于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个体工商户当年新招用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3年内按企业实招人数给予每人每月50%的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对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3年内按照其实际工作时间给予每人每月50%的社会保险补贴,同时给予每人每月50元的岗位补贴。 二、具体申报审批程序 (一)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须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5日前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登记并接受资格审查。 (二)申报企业资格经初审合格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到用人单位进行实地核查。 (三)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无误、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每满一年将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比例拨付企业。 (四)企业在享受补贴期间,如有人员变动须及时通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调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不定期对享受补贴的企业进行检查,发现有虚报、瞒报等违反政策规定的单位取消其资格,并追回其违规获得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五)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须每年接受一次年审,未通过的单位取消其享受资格。 三、申报材料 (一)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二)企业与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原件、复印件和职工花名册原件、复印件。 (三)企业所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企业对所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工资的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对于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区内实行劳动用工优惠政策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优惠政策执行时间自2008年6月1日起到2011年5月30日止。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开封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文件〔200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