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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载:实行“一裁终局” 促进双方共赢 我市劳动争议仲裁调解驶上快车道

        发布时间: 2009-02-03 来源: 浏览: 0

        实行“一裁终局” 促进双方共赢 我市劳动争议仲裁调解驶上快车道 

            记者尚新民报道 “没想到那么快就下了裁决书……”从我市某企业退休的李先生至今对他去年和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的胜诉,仍显得颇为感慨。 

            自去年5月1日起,伴随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市劳动仲裁院开始实行“一裁终局”,不仅让劳动者维权实现“短、平、快”,合法权益依法得到维护,而且促进了用人单位依法用工自觉性的增强。 

            记者了解到,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前,劳动争议的体制是“协商、调解、一裁、两审”。“一裁两审”意味着劳动争议仲裁结果并非最终结果,诉方不服裁决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其过程最长的可达两年之久。许多维权者对“一裁两审”一知半解,面对这种结果时,他们往往显得很无奈。他们更为惧怕的是,一些用人单位通过恶意诉讼拖延时间,逃避执行。这样就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使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维护。 

            针对上述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金额在6000元以内的劳动争议可实行“一裁终局”,劳动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市劳动仲裁院在实行“一裁终局”的过程中,始终坚持“快”“实”并重。“一裁终局”从立案到裁决的时限为45天,该院科学安排人力,集中力量办案,办理的案件均少于规定的时限。李先生所打的官司只用了20多天。 

            “一裁终局”的“短、平、快”让劳动者获得了主动权。但一些用人单位同时也有了“怨言”:如果劳动者借此滥诉,对用人单位来说是否存在“不公”。因此,以事实为依据成了另一个关键。该院在办案时,认真听取当事人双方的申诉,遇到争议,以证据作为裁决的有效依据。比如,面对关于出勤和加班赔偿等争议,领导亲自带队深入企业调查,查看考勤记录和档案,进行取证,用事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裁终局”的效能和约束力,促进劳资博弈双方共赢。据悉,去年市劳动仲裁院共办理这样的“小官司”6件,为劳动者挽回了3万多元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意识明显增强,其中,去年仅市本级用人单位主动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数量就同比增加1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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