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等事项的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
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行政执法权限
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承担受理、查处用人单位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具体工作;负责查处涉及社会保险基金大案要案工作;负责权限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劳务派遣、特殊工时行政许可工作;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所具有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执法权限。
三、行政执法依据
1. 就业促进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 劳动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5.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6.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7. 社会保险法
8. 工伤保险条例
9.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10.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11.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12. 行政处罚法
13. 行政强制法
四、行政执法程序
(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立案: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查处。需要补正证据材料的,补正完毕之日为收到投诉之日。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并书面告知投诉人。逾期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视为立案。
调查:案件承办人在调查过程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当场予以纠正;
2.进入与监察事项相关的场所进行检查、调查;
3.以文字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等方式收集与监察事项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4.询问与监察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和解释、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或者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发出询问通知书;
5.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或者物品依法予以登记保存或者查封,并作出处理;
6.委托专业机构对监察事项或者专业性问题进行审计或者鉴定;
7.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8.建议有关行政部门、单位依法吊销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人员的营业执照、执业资格或者责令责任单位停业整顿等;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决定: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1.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3.对符合撤案情形的,撤销案件。
结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结案:
1.决定撤销案件的;
2.已履行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的;
3.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已受理或者终结执行的;
4.自愿撤回投诉申请、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投诉人死亡并无继承人且不需要继续调查处理的;
5.责令改正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因投诉人无法联系、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或者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等致使被投诉单位无法改正违法行为,对被投诉单位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
6.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
(二)听证程序
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当事人自收到权利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或者三个工作日内未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以口头形式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如实记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不得因当事人申辩或者要求听证加重处罚。
(三)送达程序
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因拖欠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严重危害公共秩序的,可以在用人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张贴执法公告,并以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公告期为十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四)其他执法程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执法涉及的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具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联系方式:政策法规调研科
联系电话:23666586
联系地址:开封市康平街1号。
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