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待遇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豫政〔2013〕58号)精神:“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部门要研究提出加强后续监管具体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前,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退休待遇实行审核管理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工作人员退休批准管理工作。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十四条规定关于“干部离休、退休、退职,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的规定,认真执行退休制度,明确批准权限和程序,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省管干部除外),在到龄的当月按干部管理权限或人事管理权限及时批准退休(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并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下月起执行退休待遇。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提前退休并写出申请,单位研究同意后按规定权限批准退休。
二、认真做好退休待遇审核工作。各单位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按政策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核准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如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年限、职务以及基本退休费、各项津贴补贴等)。认真填写退休人员退休费和津贴补贴审核表(见附件),按规定呈报审核。
三、认真做好市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退休费和津贴补贴审核工作。参照《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的精神,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前,市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手续及基本退休费和津贴补贴的审核,由主管部门办理(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无主管部门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待遇和津贴补贴审核仍按原来的程序执行。
四、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的退休政策严格执行退休待遇审核的有关规定,规范退休工作的日常化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不定期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政策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机关退休人员退休费和津贴补贴审核表
2.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和津贴补贴审核表
2014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及津贴补贴审核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