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开封市财政局
开封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稳定和扩大贫困劳动力
就业创业15条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
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结合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实际,现将研究提出的《开封市稳定和扩大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15条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开 封 市 财 政 局 开封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20年8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开封市稳定和扩大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
15条措施
为稳定和扩大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坚决打赢全市就业创业扶贫决战决胜硬仗,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提高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标准。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由每人1000元提高到20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提高贫困劳动力参加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对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的(含线上),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创办(改善)企业培训补贴标准由1000元提高到15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提高贫困劳动力初始创业补贴标准。对取得工商、税务登记且有固定经营场所,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当地3人以上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由5000元提高到100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提高贫困劳动力创办实体补贴比例。贫困劳动力创办的实体在县区、乡镇产业集聚区、特色商业区、商务中心区及其他专业园区、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按当月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贴,补贴比例由50%提高到80%,年补贴限额由2万元提高到3万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提高助力脱贫攻坚优秀项目奖补标准。对评选为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助力脱贫攻坚优秀项目”的,根据其项目前景、带动贫困劳动力就业情况,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标准由2-15万元提高到5-20万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六、对贫困户参与“地摊”经济进行补贴。鼓励各县区利用集市、夜市、庙会等时机,结合交通、小区分布、群众消费需求等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划定经营范围和区域,提供免费摊位,制定合理的、人性化的管理标准,引导更多贫困群众参与到“地摊经济”中,从小微摊位做起,实现就业创业。
七、对贫困户参与“线上+”经济进行补贴。鼓励贫困户利用网络销售平台,采取网上销售、直播带货、参加会展等形式,销售特色农产品及其他产品,实现“线上+”就业创业的,县区要根据贫困户电商平台注册账号和物流公司有效发单,对利用“线上+”就业创业项目进行补贴。具体标准和范围由各县区确定,所需资金从扶贫专项资金中列支。
八、对自主创业勤劳致富贫困户进行奖补。在评选“农民工返乡创业之星”时,拿出一定比例用于评选“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脱贫之星”。
九、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加大对“三无人员”(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安置力度,围绕疫情防控等重大突发事件,开发防疫消杀、医护辅助、物资配送、道路管制、卡点值守等应急管理服务岗位。开发岗位所需资金从扶贫专项资金中列支。
满足城乡基层公共服务需求,开发保洁、保绿、公共设施维护、便民服务、妇幼保健、托老托幼助残、乡村快递收发等便民服务类岗位。弥补“三农”领域基础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整治和生态治理不足,开发农村公路建设与管护、村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与管护、水利工程及水利设施建设与管护、河湖巡查与管护、垃圾污水处理、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河塘清淤整治、造林绿化等岗位。所需资金从集体经济、专项资金中列支。
贯彻落实《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合理提高扶贫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各县区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发放的扶贫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500元。各县区要加大本级财政投入,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和扶贫、林业等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以及村级光伏电站收益等各类资金,充分发挥扶贫公益性岗位促进贫困劳动力增收实效。
十、加大技能扶贫力度。贯彻落实技能扶贫有关政策和规定要求,在“应培训尽培训”基础上,本着“艺多不压身”宗旨,在开展面点、烹饪、电工等传统培训的同时,为贫困劳动力增设电商、健康照护、智慧农业等新业态培训项目,丰富培训内容、增加培训次数,各县区9月中旬前至少组织两次以上大规模培训,10月份、11月份、12月份分别组织一次以上大规模培训,对相关补贴要及时发放,切实提升贫困劳动力技能层次和就业能力,加强培训后就业服务,促进贫困劳动力增收脱贫。
十一、积极发挥企业带贫作用。人社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好失业保险应急稳岗补贴等惠企政策,对带贫企业给予更多的支持。扶贫部门要引导企业加大对扶贫工作的支持力度,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对吸纳就业的贫困劳动力在收入分配上予以适当倾斜,每人每月增收100元以上,促进贫困劳动力增收并实现稳定脱贫。
十二、对外出务工就业较为稳定且收入较高的优秀人员进行适当奖励。各县区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当年累计务工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年务工创收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由县区财政每年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县区自行确定。
十三、加大初创型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积极争取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加大对初创型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贫困劳动力创办的小微企业。鼓励县区政府与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母基金合作设立子基金,放大基金规模,扩大基金投资覆盖面,助力贫困劳动力自主创业,为贫困劳动力初创型小微企业提供便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十四、加大对脱贫监测户、边缘户帮扶力度。对脱贫监测户、边缘户,具备发展产业条件和有劳动能力的,支持其参加与生产相关的经营技能培训、劳动技能培训,支持通过村内扶贫公益岗位安置。对带动脱贫监测户、边缘户发展生产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贫困村致富带头人,各县区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支持政策。
十五、实行农村劳动力信息采集补贴。对从事农村劳动力信息摸排、更新的,按照1元/条标准支付服务费用。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上述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除第九条部分内容和第十、十一、十二条内容外,实行期按照豫人社〔2020〕18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