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开封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在抗击疫情、应对经济下行中的作用,帮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效减少失业现象发生,维护就业局势的总体稳定,根据河南省人社厅和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稳岗返还补贴范围和基本条件:
(一)稳岗补贴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同时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在4.5%以内的企业。
(二)应急稳岗补贴
对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参保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满1年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调查失业率5.5%的企业。存在历史欠费的暂时性困难企业,如果一次性补缴失业保险5年欠费(含滞纳金)并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补缴协议后即可申请享受应急稳岗返还政策。对于补缴欠费企业,稳岗补贴发放人数仍以上年末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人数为准。
(三)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的标准按每个企业100(含)人数标准确定〕和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目前的不高于4.5%,统一放宽到不高于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第三条 企业申请应急稳岗补贴,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企业连续亏损在三年以内(含三年),盈亏以净利润指标为准;
(二)企业2019年度利润比2018年度下降30%以上,以净利润指标为准;
(三)经开封市政府认定为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
(四)经开封市政府认定为受疫情严重影响的行业中的企业。
对于下列企业不宜发放稳岗返还:
(一)审核时属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
(二)审核时被列入破产清算或注销名单的“僵尸企业”;
(三)申请稳岗返还时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比上年末人数减少超过50%的企业。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中国信用网”网站(http://www.zgxyw.org.cn)上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为准。
第四条 补贴标准:
(一)稳岗补贴标准按“每年可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比例发放稳岗补贴”标准执行。
(二)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原则上支付能力3年以上的统筹地区,按6个月当地月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应急稳岗返还标准。基金结余支付能力计算公式为2019年末结余除以2019年度支出小计(扣除当年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支出部分)。我市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360元/人月,6个月为8160元。参保职工人数以2019年底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为准。
第五条 享受应急补贴政策的企业应做出在一定期限内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承诺,一般不少于6个月,未能履行承诺的,按照有关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本方案所指裁员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违法违纪被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调出、退休、死亡的;
(五)同一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之间职工换岗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稳岗补贴
1、《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
(二)应急稳岗补贴
1、《失业保险应急稳岗返还补贴申请表》(附件1);
2、(1)企业亏损、利润下降的企业提供:向税务部门申报的年度财务报表和经市财政局认定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2)经政府认定为暂时性困难企业或受疫情严重影响的行业中的企业提供:开封市政府认定的暂时性困难企业或受疫情严重影响的行业中的企业的文件;
3、不裁员或少裁员承诺书。
4、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承诺书。
第七条 应急补贴资金用途由企业确定,可优先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第八条 市人社局抽调相关科室人员参加成立“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稳岗返还补贴领导小组”,专门负责预审全市企业申报的应急稳岗返还补贴。 市社保中心抽调相关科室人员成立“开封市应急稳岗返还补贴联审小组”,专门负责受理、初审市本级企业申报的应急稳岗返还补贴,负责汇总各县区上报的应急稳岗补贴。各区社保中心应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受理和初审本区参保企业申报的应急稳岗返还补贴。各县(含祥符区)人社局、社保中心应联合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受理和初审本县参保企业申报的应急稳岗补贴。
第九条 应急稳岗补贴按以下程序进行申请、预审、审核、审批和拨付:
(一)申请
企业备齐上述材料后,按参保所在地分别报送市社保中心失业保险科、区社保中心、县失业保险所。
(二)受理及初审
市社保中心失业保险科、区社保中心、县失业保险所收到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对于材料齐全的,提交本级联审会。提出初审意见。县区的汇总后,报市社保中心失业保险科。
失业保险科按单个补贴金额500万以上和以下的分别填制《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应急稳岗返还补贴情况表》(附件2)
(三)预审
市社保中心失业保险科将填制的提交《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应急稳岗返还补贴情况表》及企业申报材料及时报开封市人社局应急稳岗返还补贴领导小组进行预审。
(四)公示
对经开封市人社局应急稳岗返还补贴领导小组预审通过后的,在人社局网站上公示。
(五)审核、审批与资金拨付
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单个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要报开封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后由市财政局拨付。同时报省人社厅和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只能申领一次应急补贴,且不能与稳岗补贴同时享受。
第十一条 应急补贴资金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从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
第十二条 加强监督管理。对冒领骗取企业按规定在相关诚信网站上公布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加强资金运用内部监管,防范道德风险和廉洁风险。畅通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区要通过社会媒体和网络渠道进行正面宣传,主动深入企业开展政策解读,让更多的企业了解政策内容,使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尽快落地见效,发挥失业保险应对疫情发展、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助力企业脱困发展、稳定就业局势的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
附件:1、失业保险应急稳岗返还补贴申请表
2、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应急稳岗返还补贴情况表
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开 封 市 财 政 局
2020年3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