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下半年职工
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
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各企业:
为做好我市2017年下半年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以下简称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照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单位职工或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医疗期满或治疗终结后,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的受理程序
职工或参保人员需进行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的,由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审核批准,填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人员花名册》和《开封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此表可到市民之家三楼人社局55号窗口领取或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下载),并提交相关资料(见附件),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没有工作单位的参保人员,则由本人填写《开封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经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盖章后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三、时间安排
1.申报时间:2017年9月11日—9月22日。
2.具体体检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收费标准
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每人次200元;离休干部护理依赖程度鉴定费每人次300元。
五、材料报送地点及联系电话
材料报送地点:市民之家三楼人社局55号窗口
咨询电话:23870766
2017年9月8日
附 件
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提供资料须知
进行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须提供如下材料:
1.《开封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一式2份,由用人单位根据职工伤病情况如实填写表格第一页,同时作出是否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初步意见,并加盖公章。
2.县级以上医院的有效诊断证明(精神病患者需提供精神病医院疾病诊断证明)。
3.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复制的与申报疾病有关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4.职工本人要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的书面申请(精神病患者需监护人签字,在申请表上填写)。
5.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近期同底免冠1寸照片两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