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职工工资收入申报表》、《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交社保局综合科。
二、参保单位在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上年财务总账。(2)上年财务报表。(3)上年1—12月职工工资发放表。(4)税务报表。(5)财务决算表和上年劳动情况年报。
三、综合科按照豫劳社养老[2003]31号文件规定,根据参保单位上报的《职工工资收入申报表》和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其参保人数、缴费工资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填写《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汇总表》交稽核科进行复核。
四、稽核科复审无误转交综合科报主管副局长、局长审批后录入微机并由信息数据科汇总转换。
五、信息数据科将转换后的职工工资收入、缴费基数、汇总表报局长审批,并将审批后的基础数据《职工工资收入申报表》打印交综合科返回企业核对。
六、企业核对无误后,填写《上年的工资收入申报缴费基数核对汇总表》报社保局综合科留存。
七、申报时间:每年3月开始,5月30日结束,核定时间:6月1日—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