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行政审批事项相关政策及要求
按照推进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有关要求,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实施此行政审批的法定依据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5条规定:“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13条规定:“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法定条件
此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具有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资格。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招收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申请报告,并附招收人员基本情况。
(二)若具体招收单位属事业性质的,还需附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达的增人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