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豫人职[2007]15号)

        2011-02-16 0
      1. 主题词
      2.  
      3. 有效性
      4.  
      5. 发文文号
      6.  
      7. 成文时间
      8. 2011-02-16 
      9. 发文机构
      10.  
      11. 发文时间
      12. 2011-02-16
      13. 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人职[2007]15号




        各省辖市人事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人才资源开发,促进农村人才队伍建设,积极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现将《河南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事厅


                                                                二○○七年八月七日





        河南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实施意见



        第—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加速农村人才资源开发加强农业和农村人才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农民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促进农村技术人才的成长进步,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范围为:在农村生产第一线从事农、牧、渔业生产、加工、技术推广、培训、开发、研究、咨询服务、经营管理等工作的乡村居民。


        第三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专业为:种植、养殖、园艺、土壤肥料、农村能源、农业机械、农副产品加工、经营管理等。


        第四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等级为:农民技术员、农民技师、农民高级技师。其中, 农民技术员为初级职称,农民技师为中级职称, 农民高级技师为高级职称。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五条 参加评定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自觉为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第六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以工作实绩、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实践经验为主要依据,不受岗位、年龄、外语等条件限制。


        第七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的具体条件


        一、 农民技术员


        初步掌握本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在科技人员指导下能进行群众性试验、示范、推广和进行生产第一线的技术操作工作,能解决遇到的一般技术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认定为农民技术员:


        (1)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2) 中专或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3) 初中毕业,从事技术工作5年以上,并参加乡镇以上农业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二、 农民技师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评定农民技师:


        1.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农业生产中比较复杂的技术难题,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并能指导农民技术员开展专业技术工作。


        2.文化程度和专业技术年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取得农民技术员职称4年以上。


        (2)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3) 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4)普通高、初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分别10年、13年以上,并参加县以上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3.业绩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一条以上:


        (1)在省辖市级以上刊物发表专业文章1篇以上。


        (2)获县(市、区)级本专业科技成果二等奖一项以上。


        (3)获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辖市以上业务技术部门表彰一次以上。


        (4)能配合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当地实际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并取得显着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 农民高级技师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评定农民高级技师:


        1.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农业生产中重要关键技术难题,取得显着经济和社会效益,并能指导农民技师开展专业技术工作。


        2.文化程度和专业技术年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取得农民技师职称5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3)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4)普通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


        3.业绩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一条以上:


        (1)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专业文章2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专业文章1篇以上。


        (2)获省辖市本专业科技成果三等奖一项以上;或县(市、区)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一项以上。


        (3)获省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业务技术部门表彰一次以上。


        (4)了解当前农业科技动态,能主动引进先进技术,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开展试验示范推广工作,并取得显着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八条 对少数有特殊专长、贡献突出的农村技术人才,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直接申报评定或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1.获县(市、区)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一项,或由县(市、区)以上政府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的,可直接申报认定农民技术员职称。


        2.获省辖市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一项以上;或获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可直接申报评定农民技师职称。


        3. 获省辖市级科技成果一等奖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项以上;或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表彰的,可直接申报评定农民高级技师职称。




        第三章 评定机构


        第九条 农民高级技师评定委员会,由省人事厅会同省农业厅组织,负责全省农民高级技师的评定工作; 农民技师评定委员会,由省辖市人事局会同市农业局组织,负责当地农民技师的评定工作;农民技术员,由县(市、区)农业局审核,县(市、区)人事局直接认定。


        第十条 评定委员会一般由9-13人组成. 评委会评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经出席会议2/3以上评委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一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可采取专家评审与业内同行认可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同行专家认可,可组织专家深入田间地头,采取实地查看、现场答辩等形式,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同行专家认可由相应的评委会所在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 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 农民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应遵循下列程序:


        1.申请。由本人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表》、《河南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情况简表》,并附能反映本人学历、水平、业绩的有关证件和材料。
        2.推荐。村委会将申报材料按专业类别汇总报送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归口审核后提出推荐意见,将材料报送县(市、区)评委会所在部门。


        3.审核。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经同级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下发直接认定结果(初级)或向上级评委会推荐。申报高级职称人员的材料要经省辖市人事局审核同意,方可向省高评会推荐评审。


        第十四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经直接认定或相应评委会评审通过后,分别由各级人事部门发文,并颁发资格证书。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 全省农民技术职称工作,在省人事厅的指导下,由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实施。


        各省辖市农民技术职称工作,由市人事局会同市农业局组织实施。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获得农民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有以下权利:


        (一)在选招、聘用村干部及农业技术干部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从有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中选拔。
        (二)优先参加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学术会议及活动,或应聘到外地传授技术。


        (三)优先接受国家面向农民的科技知识、劳动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在进入农村人才市场进行人才引进、交流、外聘时,优先选拔推荐。


        (四)优先承担或参与农业部门组织的农业(农情、病虫害等)调查、试验示范与推广、开发项目。


        (五)优先享用农业新技术成果,获取最新技术信息、有关资料及农药、化肥、良种等农用生产资料。


        (六)支持兴办农业技术经营型实体或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优先与项目单位签订有偿技术承包、技术推广和技术指导合同,取得合法收入。


        (七)申报科技成果和发明专利,参与农业系统的评比表彰。


        第十七条 获得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有以下义务:


        (一) 带头在自己承包或管理的土地和生产经营项目中试验、应用推广先进技术,在当地做出示范。


        (二) 努力完成农业部门布置的技术推广和试验任务。


        (三) 向群众示范、传授科学技术,带领农民共同致富。


        (四) 关心当地农业科技和普及应用,关心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及时总结提供、反馈相关信息,向当地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五) 在当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可持续农业,建设和谐社会,建设农村小康进程中努力发挥骨干作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农民技术职称评定,不收取参评人员的评定费。


        第十九条 各省辖市人事局、农业局可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