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
汴人〔2008〕122号
各区人事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规范津贴补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退[2007]2号)规定的遗属补助标准,以及开封市常务会纪要([2008]8号)提高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经研究,从2008年1月起,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老红军的遗属为29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和烈士的遗属为28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和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为260元,孤独单身的遗属为240元,其他工作人员的遗属为220元。
二、各单位要弄清遗属情况,并根据豫人退[2007]2号文件有关规定,遗属已亡故或超出规定条件的要及时予以取消。
三、审批需要提交的材料:1、上一次遗属补助审批表。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见附表)一式四份。
四、市直单位请于11月20日前到市人事局审批。五区遗属补助到区人事局审批。
附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
开封市人事局 开封市财政局
二00八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