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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劳社部发[2001]21号文件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豫政办[2001]124号文件精神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离休人员原按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待遇标准调整离休金的,仍按行政人员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见附表一);企业离休人员原按专业技术人员标准调整离休金的,仍按专业技术人员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见附表二)。 离休前有职务的人员按离休时或1993年模拟套改时的职务及职务工资档次,并考虑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在职人员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时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的因素,对应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职务工资档次,依此增加离休金。 二、经组织批准享受省(部)级、地(厅)级、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不含按有关规定享受单项待遇)的企业离休人员,按省(部)级330元、地(厅)级220元、县(处)级137元增资额增加离休金。 三、离休前无职务人员按92元增资额增加离休金。 四、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按每人每月80元标准增加养老金。 五、此次调整待遇,由离休人员所在单位填报《企业离(退)休人员按劳社部发〔2001〕21号文提高离(退)休金标准审核表》(附表三),凡按豫劳险〔1996〕7号文件规定审批过待遇的,直接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准,从2001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六、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按当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离休人员数给予适当补助,其余部分从统筹基金中支出;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渠道支出,对特别困难的企业,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支持。 七、这次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省委、省政府领导都很重视,加之春节将近,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认真组织实施。同时,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映,妥善处理,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这次增加养老金工作,确保于2002年元月31日前,将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离休人员手中。 本通知内容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