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汴人社〔2013〕34号 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与省总工会第八次联席会议纪要》(豫政阅〔2011〕10号)“关于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省劳模待遇问题。鉴于全总评选表彰的‘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具有综合性、广泛性,且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工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1995〕12号)有明确规定,责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予以落实”的规定、市政府批转市总工会《关于提高市级劳动模范退休费标准的报告》的通知(汴政〔1994〕30号)和市政府《关于提高市级劳动模范退休费标准的补充通知》(汴政〔1995〕56号)的精神和2013年4月12日开封市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意见,明确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 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人员,退休后退休费标准可提高百分之五。企业中市级劳动模范退休费提高百分之五部分,由企业从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行政事业单位中市级劳动模范退休费提高百分之五部分,按原工资经费供给渠道解决。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的,按原标准工资发放。已退休未执行上述标准的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应从本通知下发之月起执行上述标准。 2013年4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