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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及就业服务实施办法

        2008-12-10 0
      1. 主题词
      2.  
      3. 有效性
      4.  
      5. 发文文号
      6.  
      7. 成文时间
      8. 2008-12-10 
      9. 发文机构
      10.  
      11. 发文时间
      12. 2008-12-10



      13. 【发布机关】: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标 题】: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及就业服务实施办法




        【发 文 号】:豫劳社劳务[2006]3号




        【发布日期】:2007-03-16 11:02:15




        【实施日期】:2007-03-16 11:02:15







        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及就业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6]8号),充分发挥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政策效应,进一步推动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依据《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06]8号文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豫劳社就业[2006]3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财办社[2006]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辖区内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以提高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促进其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在城镇稳定就业为目标,组织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就业服务机构为农村劳动力提供有效服务。 
              第三条 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以所在地定点培训机构为主进行,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培训并实现就业的,可享受政府提供的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培训机构的认定,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培训资源的整合,规范培训秩序,确保培训质量。 
              鼓励和引导各级劳务输出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等各类就业服务机构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凡按规定提供免费服务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第二章 培训任务及内容 
              第四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农村劳动力资源状况、市场需求、培训能力和资金安排情况,合理确定培训规模,会同财政部门分解并下达培训任务。 
              第五条 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以1-3个月的短期培训为主,复杂工种可适当延长。培训对象要以农村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思想素质较高、身体健康、有转移就业愿望的青年农民为重点。坚持培训与转移就业相结合,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六条 培训应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结合就业岗位要求、农村劳动力特点,合理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以"订单式培训"为主要模式,重点培训机械制造、建筑、纺织、服务等二、三产业所需的各类职业技能。 
              第三章 培训机构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 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实行资格认定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愿申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认定。申报定点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格; 
              (二)具备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 
              (三)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信息和渠道; 
              (四)熟悉农民工培训业务,具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工作基础和业绩; 
              (五)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收费合理。 
              第八条 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申请报告必须明确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培训能力、就业渠道、收费标准等内容。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认定条件组织专家对申请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开展评审工作,认定资格,同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被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统一发放《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定点培训机构》牌匾。 
              省直定点培训机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认定。对技术复杂、培训难度大的工种可由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委托省直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第九条 定点培训机构必须建立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台帐和转移就业台帐。职业培训台帐要说明受训农民基本情况及培训专业、培训时间、考核情况和收费情况。转移就业台帐要说明就业岗位、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签订、工资收入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十条 定点培训机构要围绕农民转移就业所需技能,科学设置培训课程,精心编制培训方案,强化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要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教材建设,根据农民培训意愿、市场需求,选用或开发适合农民技能培训特点的教材。 
              第十一条 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考核、评估,要建立奖惩制度,对完成任务好的定点机构可增加其承担的培训任务,对完成任务不好的应进行批评、限期整改、调减任务,对弄虚作假或经整改无效的,取消定点资格。 
              第四章 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建立健全劳务输出工作和服务体系。加快县、乡、村劳务输出信息和服务网络建设,加强与输入地的联系和沟通,搞好劳务协作,以有组织输出带动多元化输出,推进劳务输出在规模、质量上有更大的发展。鼓励发展各类就业服务组织,依法规范劳务输出、职业中介、劳务派遣行为。 
              第十三条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村劳动力开放,免费为其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鼓励其它各类就业服务机构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就业服务。建立职业介绍补贴与服务成效挂钩机制,按照谁提供中介服务、谁享受补贴的原则,对提供免费服务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第十四条 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必须建立免费服务台帐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台帐。免费服务台帐应说明接受服务农民姓名、年龄、性别、家庭住址、身份证号、提供服务的项目等。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要根据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需要,调整就业再就业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对用于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补贴、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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