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关于养老保险待遇若干问题的解答

        2018-01-12 0
      1. 主题词
      2.  
      3. 有效性
      4.  
      5. 发文文号
      6.  
      7. 成文时间
      8. 2018-01-12 
      9. 发文机构
      10.  
      11. 发文时间
      12. 2018-01-12
      13. 关于养老保险待遇若干问题的解答


        在市直参保的企业职工如何办理基本养老金核算手续?

        1.
        资格审核:参保单位劳资人员和档案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在参保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两个月到人社局养老保险科预约审核,而后由开封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与开封市社保局联合对拟退休人员的档案材料及涉及养老待遇核算的相关信息进行集中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网络公示。
        2.核对信息:参保职工被批准退休后,参保单位劳资人员和档案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依据审核后的《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退职)表》中的信息内容,与社保局数据库的缴费等信息进行核对,如有误差,应及时按照退休表予以纠正微机信息。
        3.参保职工本人需采取指纹信息,办理代发养老金银行卡。
        4.核定基本养老金待遇:上述程序完结后,单位将办理退休后的退休表报送社保局养老金待遇核算窗口,申办基本养老金待遇。

        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都有哪些待遇?应该由谁支付?
        2011 
        年7 月1 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如何确定?
        豫人社养老【2013】44 号文件规定,待遇支付标准分两个阶段:一是参保单位职工2011 年7 月1 日至2013 年12 月31 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应按照豫劳社养老【2007】36 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已经由用人单位按照36 号文件规定支付过的,由经办机构结算给用人单位。二是自2014年1 月1 日起,参保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调整为按照其参保地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 个月的标准发给;抚恤金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年限确定,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实际缴费年限最后24 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20 个月。

        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按什么标准发给呢?
        自2011 年7 月1 日起,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退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丧葬补助金调整为按照其参保地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 个月的标准发给。抚恤金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年限确定,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实际缴费年限最后24 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20 个月。

        遗属生活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如何发放?
        这是大家都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自《社会保险法》实施之日起我省豫劳社养老〔2007〕36 号规定的遗属生活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予以取消。但是《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已经按照豫劳社养老〔2007〕36 号文件规定发放的遗属生活补助费暂时予以保留,继续由原支付渠道按月发放,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再进行清理和规范。

        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有哪些?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根据这项规定,办理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计缴费满15年。

        退休年龄是怎样规定的?
        目前退休年龄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正常退休年龄为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提前退休是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另外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的规定是按照豫劳社养老[2006]29号文件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其中,曾在原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参保缴费达1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以上,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女性参保人员,从事灵活就业两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选择在50~55周岁之间办理退休和领取养老金手续。

        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如何执行?
        离退休人员因失踪等原因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之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其间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不再予以补发;离退休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其家属应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在计算一次性抚恤金等死亡待遇时,基数按其被暂停发放养老金前最后一个月的养老金确定。当离退休人员再次出现或家属能够提供其仍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证明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应补发其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在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期间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也应予以补调。

        冒领养老金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养老金是离退休人员的专属财产,离退休人员一旦死亡,其权益自然归于消灭,任何第三人无权继承或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养老金。离退休人员死亡或失踪后,其近亲属或其他第三人隐瞒真相骗取养老金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行为,冒领额超过一定限度的构成犯罪。原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 号规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或他人冒领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责令冒领者退还冒领金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拒不退还冒领金额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构成诈骗罪。《刑法》第266 条规定:“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而依据1996 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数额较大是指以2000 元为起点,数额巨大是从3 万元起算,数额特别巨大指20 万元以上。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