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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

        2019-05-06 0
      1. 主题词
      2.  
      3. 有效性
      4.  
      5. 发文文号
      6.  
      7. 成文时间
      8. 2019-05-06 
      9. 发文机构
      10.  
      11. 发文时间
      12. 2019-05-06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何时开始生效?

        答: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于哪些劳动争议?

        答:(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3、解决劳动争议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该如何与用人单位协商?

        答: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自行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和解,也可以请工会或者其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和解。这里“第三方”可以是本单位的人员,也可以是本单位以外的,双方都信任的人员。协商和解成功后,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和解协议。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另一方仍然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5、劳动者为多人的,能否推举代表人提起仲裁或诉讼?

        答: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6、用人单位有哪些行为时,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答: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7、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到哪些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答:(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8、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如何组成?委员会的主任如何产生?

        答: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9、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由法律授权依法独立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的专门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0、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哪些职责?

        答:(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11、劳动争议仲裁员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12、除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外,谁还可以申请或被通知参加仲裁活动?

        答: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13、当事人是否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答: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但应当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14、什么情况下需要法定仲裁代理和指定仲裁代理?

        答: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15、劳动争议仲裁是否公开进行?

        答: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16、如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答: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17、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18、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如何处理?

        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19、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如何组成的?

        答: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也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组成。

        20、仲裁庭的组成情况要对当事人保密吗?

        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21、哪些情况下仲裁员应当回避?

        答: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22、仲裁庭对劳动争议作出裁决的期限是多久?能否延期?逾期不裁决的如何处理?

        答: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是否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答: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4、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吗?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25、《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主要有哪些?

        答: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需要注意的是,向法院起诉必须以先进行仲裁为前提条件,但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裁决不服的不得起诉,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26、《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证据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基本上坚持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但是基于举证责任分配的公平原则,对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作了特殊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7、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到哪些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答:(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28、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的方式有哪些?口头申请的应该如何办理?

        答: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29、什么是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的效力如何?

        答: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是劳动争议双方达成调解的书面证明,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文书。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30、调解的期限是多长?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该怎么办?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就是说,调解的期限是十五天,在十五天内未达成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1、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不履行时怎么办?

        答: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32、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答: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3、支付令的法律效力如何?

        答:用人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4、劳动者应当向哪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答: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5、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是多久?怎么计算?

        答: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6、拖欠劳动报酬的争议有没有时效的规定?

        答: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7、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断的法定事由有哪些?有何法律后果?

        答:仲裁时效的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仲裁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8、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止的法定事由有哪些?有何法律后果?

        答:仲裁时效的中止,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中的某一阶段,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仲裁时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9、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0、开庭日期是如何规定的?能否延期开庭?

        答: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前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41、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还能自行和解吗?

        答: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申请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的,仲裁庭经审查,确认和解协议合法有效的,应当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2、什么条件下仲裁庭可以先行裁决?

        答: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43、仲裁期间当事人能否申请先予执行?由谁执行?

        答: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44、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45、什么是一裁终局?对于哪些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实行一裁终局?

        答:一裁终局制度是指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制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该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46、对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不服的有哪些救济途径?

        答: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终局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47、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裁决书逾期不履行的,怎么办?

        答: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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