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上级有关政策,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惠民举措,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企业和职工以及漏保人员参保等问题,让他们老有所养,促进应保尽保。此举一经推出便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据介绍,这一举措同时还惠及了“超龄人员”——达到或超过政策规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职工以及自由职业者等人群,并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如:有劳动关系和档案关系且符合条件的人员,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免除滞纳金,只需补缴本金和利息,大大降低了参保者的支出。
历史遗留问题如何解决
按照政策规定,未参保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和已参保企业中目前仍与其保持劳动关系的漏保人员,按照当时我市规定的缴费时间和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参保时,如涉及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或向前追溯补缴的,须提供职工档案。
关于“超龄人员”
1986年9月30日前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的人员,经核准直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1986年10月1日以后至参保前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且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经核准参保并足额缴费后,从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参保时已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但未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人员,应在办理参保手续前先办理退休手续。
按规定不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超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时间同为核准参保后的次月。
“超龄人员”参保,由其单位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单位已关停的由其主管部门代为办理参保手续,单位已关停且又无主管部门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办理参保手续。
上述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标准,按其达到的当时政策规定退休条件的计发办法计发。未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之前的基本养老金不补发,也不参与历次基本养老金调整;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我市再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将随同调整。
自由职业者和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这样参保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等自由职业者参保,从参保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向前补缴。但其参保前在城镇企业工作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连续工龄的时段,可参照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和漏保人员缴费标准补缴,补缴时须提供本人档案,这部分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5年的,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关于现与机关事业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临时工”的参保问题,有这样的规定。《劳动法》实施前用人单位使用的“临时工”,从1995年1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前不能补缴,也不视同缴费年限;《劳动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使用的“临时工”,从使用当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按照当时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在参保时,须提供原始的历年工资发放表,无法认定历年发放工资的时段,不在补缴范围。
此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向后延续缴费至满15年再办理退休手续。延续缴费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照其办理退休手续时的计发办法计发。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市、县、区经办机构已全面展开受理申请参保工作,加快形成基本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实现应保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