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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在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工作人员中开展专业学历教育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12-10 来源: 浏览: 0







        【标     题】:关于在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工作人员中开展专业学历教育的通知




        【发 文 号】:豫劳社人教〔2008〕92号




        【发布日期】:2008-09-03 10:16:53







         


        关于在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工作人员中开展专业学历教育的通知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基层基础工作,切实提高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根据中央关于大规模培训干部的要求和《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决定在继续抓好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的同时,在有条件的市县开展专业学历教育。业务培训工作主要在2006年以来新调整人员中和末完成业务培训任务的地方进行,具体要求仍按照“豫劳社人教[2006]33号”文件规定执行。现将专业学历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1、街道、社区和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年龄30岁以下在岗工作人员;

            2、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年龄30岁以下新进在岗工作人员;

            3、各企事业单位从事劳资和社会保险工作年龄30岁以下在岗工作人员。

            二、开设专业、学习形式和学习时间

            专业学历教育由劳动干部学校和各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合作举办,开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业。在当地办学,实行工学交替、阶段学习方式,市、县组织参加学习人员,安排学习场地,负责学员管理;劳动干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派教师到当地授课,实行集中授课和个人自学相结合,以提高专业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促进工作为目的,不影响正常工作。

            学习时间为一年半。

            三、考核颁证

            学员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发给中专毕业证和就业报到证,享受普通中专毕业生有关待遇,作为任职的资格凭证。

            业务培训课程成绩与专业学历教育成绩互通,凡已参加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工作人员业务培训,领到厅人事教育处验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资格证书》又参加延伸学历教育者,按两门课程折算学习成绩。

            四、组织管理

            省厅负责全省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及专业学历教育的规划和指导,专业学历教育由省劳动干部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原则上由各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和省劳动干部学校共同组织实施;对学员较多可以单独组班的县、市,也可由省劳动干部学校和县、市劳动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五、有关要求

            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及专业学历教育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劳动保障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劳动保障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措施来抓,并将其列入干部培训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实施。各省辖市业务培训及专业学历教育方案请报厅人事教育处备案,开展业务培训和专业学历教育的经验可随时上报。

        有关专业学历教育的相关事宜,可与省劳动干校联系。

            联系人:谢凤来  王建元

            联系电话:0371—63984317   0371—63987961

         

         

        二○○八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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