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办件类型
即办件
三、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四、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为1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批文: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许可)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申请材料
1、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2、建设水利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所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方案
4、防洪评价报告
5、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许可)申请书
6、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七、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