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办件类型
承诺件
三、受理范围
跨县〔区〕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四、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2、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五、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名称
批文: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申请材料
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文件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八、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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