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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水利法规

        水土保持行政审批事项法律依据解读

        2020年9月开始,我市行政审批事项实施“颗粒化”改革,设立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审批”5个水土保持行政审批事项。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分期建设、分期投入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3、《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4、《河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豫水办保〔2017〕33号):生产建设单位在按要求提供报备材料的同时,要将提交的报备材料录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系统。

        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原审批机关批准。

        2、《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6〕65号)

        四、“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设定依据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38号):“推进区域评估和多评合一。各类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由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对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节能、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环境评价等事项实施区域评估;取消企业投资备案类项目中工业项目、小型项目的各类评估,改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组织编制评估报告;将各类技术性评估事项由串联分散办理调整为并联集中办理,推行‘多评合一’。”

        2、《河南省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指导意见》(豫水保〔2020〕10号):“全省范围内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产业集聚区、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园区、功能区(以下统称开发区),管理机构应编制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报批准设立开发区的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审批。”

        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审批”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2、《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实施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包括:1.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2.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生产建设项目。3.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承诺制管理的其他生产建设项目。”

        供稿:局行政审批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