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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水利法规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2000 年 5 月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 13 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强化水行政执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 以下统称水行政执法机关 ) 应当组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水政监察人员,建立水政监察制度,依法实施水政监察。

          前款所称水政监察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水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水利部组织、指导全国的水政监察工作。

          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械负责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第四条 水政监察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作为水政监察的依据。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水政监察的领导和监督,不断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素质,建设廉洁、文明、高效的水政监察队伍。

         

        第二章 水政监察队伍

         

        第六条 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总队; ( 地、州、盟 )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支队。

          县 ( 市、区、旗 )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大队。

          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水政监察总队、水政监察支队、水政监察大队。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市 ( 地、州、盟 ) 、县 ( 市、区、旗 ) 水政监察队伍内部按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水资源管理、河道监理等自行确定设置相应的内部机构 ( 支队、大队、中队 ) 。

        第七条 地方各级水政监察队伍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